
[2024年11月14日]
屠龍小隊案判刑
涉及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策劃在鬧市放置炸彈並襲擊警員的「屠龍小隊」案,今日在高等法院宣判,7名被告被判處5年10月至23年10月不等的刑期。其中,主犯之一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,法官嚴厲斥責其行為「惡毒、不理人死活」,並指出案件的嚴重性非筆墨所能形容。
屠龍小隊的行動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,當日他們計劃在鬧市放置炸彈,並派出槍手開槍掃射警員,最終奪取警用武器,警方在行動實施前的一個清晨成功拘捕多名涉案人士。此案是香港首次引用《反恐條例》進行起訴。
7名被告今日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,其中包括兩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,分別被判入獄13年半及23年10個月。其他被告中,「槍手」蘇偉軒被判囚12年,污點證人彭軍壕則因配合調查而獲判10年刑期。此外,不認罪的賴振邦則被判囚10年10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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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 法官斥行為惡毒不理人死活
負責案件的法官張慧玲在判刑時表示,涉案的「12.8計劃」並非一時衝動,而是經過精心策劃,行動中每個被告各司其職,針對警員及政府的暴力行徑極具惡毒性。她指出,這些行為完全不顧他人安危,令人髮指。
張官續指,案件中每名被告的角色都至關重要,行動明顯有預謀性,並帶有政治動機,這些因素都大大加重了刑罰。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刑後向傳媒表示,本案是反修例風波以來判刑最重的案件之一,顯示法庭對這些暴力行為的嚴正看待。李桂華指出,案件的主犯被判囚23年,而其他關鍵人物也被判囚10年以上,顯示行為的極端危險性和對社會的威脅。
李桂華亦透露,他曾參與調查本案近半年,隨著調查的深入,案件的嚴重程度令他「愈查愈震驚」,並形容當時的被告行為「喪心病狂」。他同時表示,警方或會考慮對個別被告的判刑提出覆核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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