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[2024年11月20日]
立法會三讀通過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》
立法會今日三讀通過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》,為香港晚期照顧服務寫下重要里程碑。新例容許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,可預先表明在生命末期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,政府將設18個月過渡期推行相關措施。
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在立法會上強調,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概念。新例旨在讓病人在無法自決時,可按照預先意願選擇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,讓生命自然終結,而非主動結束生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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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條例,市民可就三種情況作預設決定,包括末期疾病、持續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,以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。在簽署聲明時,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,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。訂立者在具備精神能力的情況下,可隨時通過口頭、書面或銷毀方式取消該決定。
為確保新制度順利推行,政府將在未來18個月過渡期間,協助醫療機構適應新制度,為醫護人員提供培訓,同時加強公眾生死教育及宣傳工作。盧寵茂指出,這項立法具有重大意義,將使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能夠有尊嚴地結束人生旅程,並享有更大的自主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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